法制網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劉國華 黃海英
男子在公司年終聚餐時飲酒過量,後騎車回家時撞上路肩,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遂要求公司賠償。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物業公司償付死者家屬賠償款173230.80元。
1月30日,王某所在的物業公司組織員工分批進行年終聚餐,王某等12名員工為當日中午第二批進餐人員。聚餐過程中,王某等人喝了兩瓶白酒和若干啤酒。聚餐結束後,王某自行騎摩托車回到物業公司處休息,途中王某駕駛摩托車在紅谷灘新區學府大道鳳凰南大道口段與路肩發生碰撞,致使王某受傷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於2014年1月31日14時05分死亡。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98.68mg/100mL。2014年2月24日,南昌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王某家屬遂將物業公司及聚會組織者韓某一起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死者王某駕駛摩托車參加公司員工聚餐,飲酒後駕駛兩輪摩托車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之事實,有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在捲佐證,法院予以確認。死者王某在聚會飲酒後,其明知醉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仍然駕駛車輛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員工聚餐的組織者,應盡到相應的管理、維護秩序、安全保障的義務。被告物業公司在規定了聚餐不得喝酒的情況下,未對員工買酒、喝酒進行勸止,且在死者王某醉酒情況下,未通知其家屬,也未安排人員送其回家,而是放任其騎摩托車回家,被告物業公司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物業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韓某組織聚會系履行職務行為,其賠償責任應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法院綜合死者王某與被告物業公司的過錯程度,確認死者王某與被告物業公司的責任按7:3分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保安聚餐醉酒後駕車身亡 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擔責30%)
- Apr 19 Sun 2015 01:22
保安聚餐醉酒後駕車身亡 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擔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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